太和水(605081)再被立案,股民索赔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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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4月21日,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和水、*ST太和( *** ),代码:6050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66529966T)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同日,太和水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经中国 *** 上海监管局查明,太和水存在以下违规情形: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披露的《2025年度业绩预亏暨风险提示公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中,预计2025年年度营业收入为38,000.00万元到40,000.00万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37,792.75万元到39,792.75万元。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列示,2025年第四季度新增工程项目15个,共累计确认收入2 .1亿元,并载明上述项目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情形。经我局核查,公司存在通过虚构工程项目、提前确认进度等方式确认工程项目收入的情况,导致《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实现营业收入金额不实。

  故中国 *** 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太和水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决定对吴靖、何凡、李晓萍、何雨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之前,2026年4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发布《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预计触及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监管工作函显示:2026年4月18日,中国 *** 上海监管局向公司送达《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吴靖、何凡、李晓萍、何雨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12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显示,由于公司存在通过虚构工程项目、提前确认进度等方式确认工程项目收入的情况,导致《关于2025年度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年度业绩预亏暨风险提示公告》披露的预计实现营业收入金额不实,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日,上海证监局向公司送达《立案告知书》。

  同日,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审机构)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审计工作进展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显示以其目前掌握的审计证据,经过分析论证,认为公司2025年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将低于3 亿元,初步扣除营业收入金额为1.55亿元,对公司营业收入具有重大影响,存在触及终止上市的情形。公司应对涉及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综上,公司2025年度预计实现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且净利润为负值,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9.3.7 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 9.3.11 条等规定,年报披露后公司股票将触及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更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太和水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 *** 立案调查,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太和水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 *** 征集, *** 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认为,太和水案的索赔条件为:2026年1月30日至2026年4月18日间买入太和水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6年4月1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太和水 *** 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 *** 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包括一码通在内各类证券帐户的《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宋一欣律师简介)

  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 *** 》、《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

  (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