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宋亦桐)
4月10日,据金融监管总局官网,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工作,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了《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8章129条,基本延续原有章节体例,主要是将农村商业联合银行准入政策、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最新监管规定和要求纳入行政许可办法予以明确,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内部审查流程、审批事权划分及有关事项的报告路径等进行调整优化。
《办法》明确,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联合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的章程;农村商业银行应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机构基础上组建,农村商业联合银行应在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基础上组建;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更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清晰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成熟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治理体系,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合规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与设备设施,保障信息系统安全、持续、稳健运行,保障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最近1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等。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方面,《办法》规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应符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廉洁从业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等基本条件。拟任人有因危害国家安全、实施恐怖活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有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等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