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更高法副院长高晓力:加快制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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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凝心聚力共奋进 十五五开局创未来——2026全国两会财经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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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两会期间,中国证券报记者就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问题专访了更高法副院长高晓力。

  高晓力表示,更高法将加快进度制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争取年内出台;尽快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私募基金犯罪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落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会议纪要要求,规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

专访最高法副院长高晓力:加快制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司法解释

  严格公正司法

  近一年来,更高法立足审判职能,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2025年5月,更高法联合 *** 发布了《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23条具体举措。系列举措下,跨部门协同能力强化,形成司法与监管共治合力;制度供给不断加大,裁判规则持续完善细化;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切实提高违法成本。

  “司法和行政监管是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的两种重要力量。”高晓力表示,更高法将从如下五方面不断优化和完善协同工作机制,将司法与监管的协同效能转化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治理效能。

  加强工作协同,统一执法标准和裁判规则。针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私募基金犯罪的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落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会议纪要要求,规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

  强化程序协同,实现刑事、行政与民事程序的有序衔接。持续依托“3+N”机制,推进证券期货监管领域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推动监管部门更高水平证券期货行政执法,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落实“刑事移送优先”原则。人民法院及时向监管机构反馈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监管漏洞或执法共性问题,促进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证券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避免“先罚后赔”导致投资者赔偿落空。

  提升信息协同,强化会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线索通报、信息通报、案件移送、调查取证、数据共享、规则协调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合力提升风险预防、预警能力,对苗头性问题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健全具有硬性约束的风险早期纠正机制。

  落实解纷协同,打造多元高效的“ *** 快道”。更高法将继续依托与 *** 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示范判决+平行案件处理”机制,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进一步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常态化开展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实现能力协同,锻造专业过硬的执法司法队伍。“我们将继续组织证券审判与执法人员培训,统一认识、消除分歧;在审理涉及金融、会计审计等专业问题时,注重听取专业人士意见,提升审判质效,共同服务保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高晓力说。

  加快出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民事赔偿司法解释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操纵市场行为隐蔽性大大增加,给监管部门查处带来了困难。对普通投资者来说,诉讼中举证更加困难。 

  “‘伪市值管理’、编造传播‘小作文’虚假信息、‘杀猪盘’式非法荐股等乱象,都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的本质,都是向市场传递关于股票供求关系的不实交易信息,导致不明真相的投资者跟风买卖造成损失。”高晓力表示。

  高晓力说,为破解“取证难、认定难”问题,更高法主要从两方面做出努力:一方面,与 *** 建立工作机制。为了查明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 *** 有关部门或者派出机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以此减轻投资者的举证负担。另一方面,在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方面,做出一些倾斜保护投资者的制度安排。

  “内幕交易的规范也存在同样的问题。”高晓力表示,特别是在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背景下,细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的构成要件,还需要进一步凝聚各方共识。目前,更高法已经就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问题形成了司法解释稿,将加快进度,尽早征求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年内出台。

  将在调研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

  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工具,也是完善证券市场法律体系、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抓手。

  高晓力表示,为更好推动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在《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更高法就进一步优化简化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做出了安排。

  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直接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同时符合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案件时可以简化工作流程,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受理程序一并办理,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人民法院注重科技赋能,通过咨询热线、庭审直播、线上查询、网上统一发放赔偿款等方式,提高诉讼效率,切实保障投资者权利。

  高晓力介绍,为进一步降低投资者的 *** 成本,人民法院还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为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代位诉讼提供便利。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持续加大对资金占用违规行为提起代位诉讼力度,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是在证券纠纷解决中善用示范判决机制。示范判决机制是一项高效 *** 制度,针对个别诉讼中“系列案多、专业性强、审理周期长、群体风险大”等特点,人民法院推广适用示范判决,实现“判决一案,解决一批”效果,不断优化个别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工作机制。

  三是拓展投资者保护机构履职场景。除了传统的诉讼支持之外,人民法院积极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在上市公司破产清算、重整程序中接受中小投资者委托申报债权、参与表决,确保投资者权益得到全过程保护。

  四是加大多元化解力度。

  “下一步,我们将对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的效果进行一次系统评估,根据实践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优化程序、机制,引导投资者用足、用好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 *** 。”高晓力说。

  推动出台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

  证券市场和私募基金行业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控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这两类“关键少数”对上市公司和私募基金负有忠实义务,违背义务时可能同时触发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和新“国九条”对打击这两类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

  针对大股东、实控人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掏空”上市公司行为,高晓力表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为依法惩治上市公司“关键少数”违背忠实义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适用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对资金占用等行为予以刑事追责的案例偏少,存在“争议大、落地难、适用少”的困境。更高法正会同 *** 等相关部门开展调研工作,并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司法解释。

  在私募基金领域,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未 *** 息交易、挪用资金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等违法行为,从行为外观、性质、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来看,与金融机构相关犯罪相似,但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完全符合刑法相关罪名构成要件。私募基金爆雷后,投资者常因法律关系模糊、底层资产不清而 *** 无门,在基金清算中陷入僵局,甚至无法清算取回财产。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立体化追责体系,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打击私募基金管理人背信失范行为,更高法正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制,规范私募基金市场秩序。

  严把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入口关

  高晓力关注到,在上市公司破产程序中,中小投资者是最弱势、信息最不对称的群体。为了给予中小投资者特殊司法保护,更高法和 *** 共同出台《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作了充分安排,要求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或上市公司依法做好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防范权益调整中的利益输送,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2025年,甘肃、新疆、湖南等地法院依法受理金刚光伏、新疆新研、张旅集团等15家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在这些案件的办理中,人民法院强化重整原因识别,细化债权清偿方案审查,合理化股权结构调整,切实化解上市公司的债务和经营危机,有效保护债权人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高晓力介绍,为依法打击“假破产、真逃债”行为,更高法先后出台《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司法文件,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对虚假诉讼的监督惩治。上海、重庆、河北、黑龙江等地法院也结合本地实践,发布配套规定与操作指引,形成了上下联动、因地制宜的防范、治理格局。例如,江苏法院2025年审结妨害清算罪、虚假诉讼罪等案件6件,有力维护破产法治权威。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严把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入口关,做好全过程监督,重点审查出资人权益调整,让投资者在破产程序中看得到公平、算得清得失、拿得到赔偿,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高晓力说。